住宿协议

住宿约款

住宿约款

适用范围

第一条
本酒店与住客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,应依本条款的规定执行;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应依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习惯执行。
当旅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习惯的范围内应客户要求做出特约时,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,该特约优先适用。

(住宿契约的申请)

第二条
拟向本旅馆申请住宿合同者,须向本旅馆申报下列事项。
(1)
入住人姓名
(2)
入住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
(3)
住宿费用
(4)
其他本旅馆认为必要的事项
如果住客在住宿期间申请延长超过前款第2项规定日期的住宿,本旅馆将在提出该申请时,视为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而进行处理。

(住宿合同的成立等)

第三条
住宿合同于本旅馆承诺前条的申请时成立。
但本住宿证明未予承诺的情况除外。
2
依照前款规定成立住宿契约时,您须在旅馆指定的前期内,支付旅馆所确定的定金。该定金以住宿期间(若住宿超过3天则为3天)的基本住宿费为限。
3
定金首先应抵充住客最终应当支付的住宿费,当发生适用第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时,依次抵充违约金、赔偿金,如有剩余,则在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。
4
若未能在该款规定由本旅馆指定の日期前支付第2款的定金,则住宿合同将失效。但前提是,本旅馆在指定定金支付日期时已将该情况告知旅客。

(免 除 申 请 费 的 特 约)

第四条
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,本旅馆有时会响应在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同项定金的特约。
2
在承诺接受住宿契约的申请时,如本旅馆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定金,则视为已响应前款的特约处理。

(拒绝缔结住宿合同)

第五条
在下列情况下,本住宿设施可能不予签订住宿合同。
(1)
本住宿的申请不适用本条款时
(2)
客满无空房时
(3)
有理由认为拟入住者就住宿而言,有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时
(4)
拟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
(5)
当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负担时
(6)
因天灾、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
(7)
当拟入住者因严重醉酒等原因,被认为可能对其他住客人造成严重骚扰时
或者当 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产生严重困扰而有言行举止时

(住客的合同解除权)

第六条
住宿者可以向本旅馆提出申请,解除住宿合同。
2
本宿将在住客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(但不包括本宿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指定定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,而住客在支付该定金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)时,根据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。但是,若本宿同意了第4条第1项的特约,则仅限本宿在同意该特约时,已向住客告知了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。
3
本酒店在住客未予联络且于住宿当日晚上8点仍未到达时,可能会视该住宿合同已被客人解除并进行处理。

(本住宿的合同解除权)

第七条
本旅馆在下列情况下,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。
(1)
当认定住客就住宿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序良俗之虞时,或者认定其有该行为时
(2)
当明显确认住客属于传染病患者时
(3)
当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负担时
(4)
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
(5)
当拟入住者被认为因严重醉酒等原因可能对其他住客造成困扰,或当住客做出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
(6)
当不遵守在卧室吸烟、恶作剧消防设施等本住宿制定的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(仅限火灾预防上必需的事项)时
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,不收取住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。

(住宿登记)

第八条
入住当天,请住客在本旅馆办理登记时登记以下事项。
(1)
住客的姓名、年龄、住址、电话号码及职业
(2)
对于外国人,需提供国籍、护照号码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。此外,根据法律法规,我们将对护照进行复印。
(3)
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
(4)
其他本旅馆认为必要的事项
当住客欲以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,请在进行前款登记时预先出示该等票证。

(住宿使用时间)

第九条
住客可使用本旅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1点。但若连续入住,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,可全天使用客房。

(遵守使用规则)

第十条
住客在本旅馆内,须遵守本旅馆所定并张贴于馆内的使用规则。

(遵守使用时间)

第十一条
本馆主要设施等的开放时间如下。
账房・・・・・・・・
上午8点至下午12点
大浴场・・・・・・・
当天开放至中午12点。次日从上午5点起可入浴
如有特殊情况,前款规定的时间可能会临时调整。届时,我们将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您。

(费用支付)

第十二条
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,根据附表1的规定。
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款项,应由住客在离店前或本旅馆提出要求时,以现金或本旅馆认可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支付。
3
即使本旅馆向住客提供了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,但若住客自行决定不入住,本旅馆仍将收取住宿费。

(本旅馆的责任)

第十三条
本旅馆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,或因未履行上述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,将对该损害予以赔偿。但若该损害并非因本旅馆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,则不在此限。
本旅馆虽已获得消防部门颁发的合格标志,但为应对万一发生火灾等情况,已投保了旅馆赔偿责任险。

(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方式)

第十四条
若本旅馆无法向住客提供已预订的客房,经住客同意后,本旅馆将尽可能为其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。
若本旅馆无法按照前款规定为住客安排其他住宿设施,则应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补偿金,该补偿金将用于抵扣损害赔偿金。但若因非本旅馆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客房,则不予支付补偿金。

(寄存物品的处理)

第十五条
若住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、损毁等损害,除不可抗力情况外,本旅馆将对该损害予以赔偿。
对于住客自行带入本旅馆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,若因本旅馆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灭失、损毁等损害,且该物品未交由本旅馆保管的,本旅馆将赔偿该损害。

(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)

第十六条
如果住客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旅馆,本旅馆仅在事先知晓该情况的前提下负责保管,并将在住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其交还。
住客退房后,如有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旅馆,若所有者明确,本旅馆将与该所有者取得联系并听取其指示。但是,若所有者没有给出指示,或所有者不明,本旅馆将自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,之后将其交至最近的警察局。
3
在前两款所述情况下,本旅馆对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,在第一款所述情况下,应参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;在前款所述情况下,应参照同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
(停车责任)

第十七条
住客使用本旅馆的停车场时,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,本旅馆仅提供停车场所,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责任。但是,在停车场管理方面,因本旅馆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失时,本旅馆将承担赔偿责任。

(住宿客人的责任)

第十八条
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旅馆遭受损失,该住客须向本旅馆赔偿相应的损失。

(2021年6月1日 部分修订)


附表第一住宿费等明细(涉及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)

明细
住客
应支付的
总额
住宿费用(1) 基本住宿费(房费+早晚餐费)
(2) 服务费((1) × 15%)
附加费用(3) 追加餐饮(早、晚餐以外的餐饮费)及其他使用费用
(4)服务费((3)×15%)
税额(a) 消费税 (b) 入汤税(每人每晚150日元)

〈备注〉

1.
基本住宿费见随附价目表。
2.
儿童收费适用于小学生及以下儿童。如提供与成人相同的餐饮及寝具等,则为成人费用的70%;如提供儿童专属餐饮及寝具,则为50%;仅提供寝具则为3,622日元(含服务费及消费税)。

附表第二违约金

令和3年6月1日修订

住宿

合同申请人数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
不泊当日前一天2日前 3日前 4日前 5日前 6日前 7日前 8日前 14日前 21日前 30日前
最多14位100%100%100%50%50%30%30%20%20%10%10%
15人以上30人以下100%100%100%50%50%30%30%20%20%20%20%10%
31人及以上100%100%100%50%50%50%50%30%30%20%20%10%10%

如果在当天12点前取消,违约金将与前一天采用相同的比例。

〈注〉

1.
比率(%)是针对基本房费的违约金。
2.
如果合同天数缩短,无论缩短多少天,都将收取1天(第一天)的违约金。
3.
如果团体客人(15人以上)中有一部分解除合同,自住宿之日起前10天(若在该日之后接受申请,则为接受申请之日)为止,住宿总人数10%以内(如有小数则向上取整)的人数免收违约金。但是,当天及前一天的解约将按规定收取违约金。

日间往返

合同申请人数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
当日前一天2日前
最多14位50%20%
15人及以上50%20%20%
如果在当天12点前取消,违约金将与前一天采用相同的比例。

〈注〉

1.
比率(%)是指违约金占基本费用的比例。
2.
5人及以下仅限当天办理。